对体育赛事直播版权予以保护,已然成为了一个具备巨大价值的市场方面的难题,数据表明,在我国,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当中,盗播的现象极为严重,这不但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,还使得每年投入数百亿用于购买版权的平台面临着生存方面的困境。
体育赛事节目是不是作品
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,首先要回答它究竟算不算作品。这位丛立先教授来自华东政法大学,他指出,哪怕网络视频直播单位取得了赛事组织者的授权,要是没有进行实际创制,不仅无法拥有版权,还可能会遭受那真正创制节目的单位指控侵权。
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卢海君教授之观点来看,我国著作权法针对体育赛事节目而言,不存在一般性意义上的固定要求。哪怕是在美国那个地方,有关直播节目能不能够构成作品这一议题,也是存在着诸多争议的。节目从本质上来说,它是属于一种商品范畴的,所以应当要能得全方位的保护才行。
独创性标准该高还是低
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刘晓春主任,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,呈现内容以及呈现方式的独创性,并非是有无的问题呀,而是程度的方面呢,这也就意味着对此的判断标准,不应是采用一刀切式的做法,还要针对详实具体的情况去进行方方面面的分析,这才行。
中央民族大学有位熊文聪副教授,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分析,得出这样一些看法,体育赛事的直播,是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以及人力的,而优质的画面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。他给出了建议,是降低独创性判断标准,而非抬高它,具备这样的举措,才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,进而促进行业的发展。
两种保护路径如何选择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宋健法官,结合其多年积累的司法经验指出,在现行法律所构建的框架范围以内,存在着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种保护路径方面的分歧。然而,各方能够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是,体育赛事的直播节目自身所具备的价值极为巨大,因而必须要给予相应的保护。
来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的孙洁律师进行分析,就制作过程而言,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理应归属为类电作品或者视听作品。相较于一律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,倒不如精准界定著作权法的相关概念,给予节目其应得的法律保护。
侵权损失为什么难认定
源自苏宁体育集团的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,从产业层面解析了损失认定的难题,跟传统媒体不一样,资源相互流通这件事致使赛事授权价格呈现多样特性,成本没有办法均摊至每场比赛里对其计数!如此一来,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究竟会造成多少损失,想要算明白是非常难的事情。
梁飞副主任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任职,其指出在认定损害赔偿数额之际,能够将作品性质、类型、文学价值、历史价值,以及获奖状况和社会影响纳入考量范畴。姚兵兵身为法官,着重表明要构建起可体现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制度,去探寻更为科学的计算方式。
新技术带来哪些新挑战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张璇法官,介绍了四种新兴传播技术,分别是OTT功能,手机电视,Gif动图以及短视频。她觉得,法官要在区分这些技术传播内容差异的基础上,确定判断思路,并且要对直播画面性质,进行体系化思考。
属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杨明教授,从产权这个角度,对第三方信号截取的定性问题展开了探讨。他持有这样的观点,直播信号能不能成为处于独立状态的财产权客体,这是要全方位综合思考制作信号的目的,以及制作过程,还有利用方式等诸多因素的,绝不能够一律同等看待,是有着不同情况的。
未来保护路径走向何方
华东政法大学的黄武双教授,对我国体育赛事节目能够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作了疏理,其中涵盖著作权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、侵权法以及专门法保护等方面。从他的观点来看,最为理想的方式是,司法部门或者立法者向全社会清晰表明一种路径。
中央电视台法律部副主任严波,介绍了近些年来热门赛事直播的侵权监测状况,他表明,伴随法律的发展,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言,可思索采用单独立法这一形式展开全面充分且有效的保护,以回应市场的需求,进而推动互联网加体育产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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